索引号 | 000014349/2021-3012128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黔东南州文体广电旅游局 | 发文日期 | 2021-09-23 |
文号 | 暂无 | 是否有效 | 是 |
信息名称 | 黔东南州文体广电旅游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承诺书、工作规程 |
黔东南州文体广电旅游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
行政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承办机关 |
行使层级 |
事中事后监管核查方式 |
备注 | |||
省 |
州 |
县(市) |
乡(镇、街道) | |||||||
1 |
对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三级文物的审批 |
有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二)有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所需的场所和技术设备;(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文物行政 主管部门 |
√ |
1.加强日常监管,发现资质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现场检查。 3.依法依规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
黔东南州文体广电旅游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修复、复制、拓印单位资质及操作人员资格证件复印件或证明)
[ 年〕第 号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法人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方式:
(二)承办单位
行政机关
名 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修复、复制、拓印单位资质及操作人员资格证件复印件或证明
(二)证明用途
对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三级文物的审批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2.《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附件2第80项
(四)证明内容(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
申请人提交本单位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资格证件复印件或证明。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七)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贵州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依法终止办理,对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2.将失信行为信息纳入贵州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3.责令限期整改;
4.撤销行政决定;
5.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九)承诺的公开
承诺书向社会长期公开。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本单位具有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分别是 ,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本单位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经办人:
(摁印/盖章) 行政机关(公章):
日 期: 日 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黔东南州文体广电旅游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工作规程
为规范黔东南州文体广电旅游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方便申请人办理事项、改善营商环境、提高政务服务能力,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术语解释
(一)证明。本工作规程所指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 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二、适用对象
申请人对文化和旅游部门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要有申请人的特别授权。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
三、材料受理
申请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属于《黔东南州文体广电旅游局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内的政务服务事项。
(一)现场申报。申请人事先在贵州政务服务网下载并签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或现场由受理人员提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指导申请人做出书面承诺。受理人员须将签好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连同其他申报材料进行妥善保管。
(二)在线申报。申请人在相关政务服务事项申报材料栏中,根据《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示例样表和空白文本,自行下载填写,将签好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连同其他申报材料进行电子化,一并上传至申报系统。
四、审批批复
黔东南州文体广电旅游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窗口会同相关业务科室依法对涉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办理,审批完成后,对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发放批文,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通过“全省通办、一次办成”方式申请办理的,按照“全省通办”相关工作要求进行申请和办理审批。
五、加强信息核查
相关业务科室通过内部核查、信息共享平台查询、部门间行政协助、现场勘察等方式,加强对申请人承诺内容的事中事后核查。通过核查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