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1-3954476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黔东南州文体广电旅游局 | 发文日期 | 2021-11-29 |
文号 | 暂无 | 是否有效 | 是 |
信息名称 | 关于《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专家咨询管理办法》等办法的政策解读 |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成果验收工作的通知》(办非遗发〔2021〕69号)精神,文化和旅游部将于今年对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开展验收工作。按照验收指标内容要求,为建立健全实验区建设管理制度体系,黔东南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和东南大学江北新区创新研究院(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起草单位)起草了《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专家咨询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理论研究成果出版办法(试行)(送审稿)》《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办法(试行)(送审稿)》《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跟踪调查办法(试行)(送审稿)》《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数据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6个办法文件(以下简称“《六个办法(送审稿)》”)。
2021年5月12日,黔东南州文体广电旅游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潘金海同志组织局文化遗产科、州非遗中心召开专题会进行研究,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按照会议意见对《六个办法(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2021年7月26日,下发通知征求16县(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对《六个办法(送审稿)》提出意见和建议,均反馈为无意见。2021年9月2日,发函征求州委宣传部、州民宗委、州妇联、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工信局、州教育局、州人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乡村振兴局、州住建局、州档案局、州知识产权局对《六个办法(送审稿)》提出意见和建议,均反馈为无意见。2021年10月22日报局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科进行合法性审查,确认《六个办法(送审稿)》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相抵触。
二、《六个办法(送审稿)》主要内容
(一)《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专家咨询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分为总则、申报条件、专家职责、专家的权利和义务、专家管理与退出、附则六部分,共18条,主要明确设立实验区专家库的目的和意义、专家库专家需要具备的条件及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专家的使用管理和退出等。
(二)《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理论研究成果出版办法(送审稿)》分为总则、出版内容要求、申请条件、评审程序、附则五章,共18条,“总则”对成果出版进行概念界定及其意义,同时明确成果出版必须遵守的原则;“出版内容要求”明确出版物禁止和许可的内容及重点内容和形式;“申请条件”明确申报资金支持出版所需的材料,以及申报要求;“评审程序”明确州非遗中心对成果进行初审、州文体广电旅游局组织专家终审。“附则”明确解释权在州文体广电旅游局。
(三)《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管理办法(送审稿)》共20条,首先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然后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的评审认定要求、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资金申报、绩效评估以及监督管理等,并明确“根据当年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专项资金情况,每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场所给予五千元至十万元不等的扶持”。
(四)《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办法(送审稿)》共13条,主要包括调查的目的、内容、方法、方式的明确,特别是对调查原则、境外人员调查和调查成果运用加以强调,同时鼓励社会参与调查。
(五)《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跟踪调查办法(送审稿)》共12条,主要是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调查,明确调查内容、调查时间、调查方式,落实评估报告机制,以便督促项目保护单位进一步保护传承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纠正“重申报轻保护”现象。
(六)《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数据库建设管理办法(送审稿)》共14条,明确数据库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建设阶段任务、内容采集标准和要求、成果管理和运用等。